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債權人 陳淑惠 上列債權人陳淑惠聲請對債務人 陳心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翔閎興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為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自支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係翔閎興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其法定代理人陳心怡並非支票發票人,債權人對陳心怡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已有未合。又債務人陳心怡業已出境,此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因支付命令不得向國外為送達,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心怡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