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彭孟彤 律師被告豪騰烘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6,9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劉馥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