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昀儒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昀儒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與另案毒品案件接續執行,於111年6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5月19日13時4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高雄市○○區○○街00○0號前,見 張麗如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前開機車)停放路邊鑰匙未拔,竟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前開機車得手。又於同日晚間至翌(20)日凌晨間,飲用大量高梁酒,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年月20日14時37分前某時許,騎乘前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37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為警發現騎乘失竊車輛而查獲(業已發還張麗如),又經警發現身上酒氣甚濃,並於同日15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舊城派出所」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7毫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李昀儒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6月23日繫屬法院乙節,有該起訴書及法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被告於112年6月21日死亡,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