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黃建智
黃柏彰 被告榮茂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