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清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清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清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及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4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曾清和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95年度上更二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2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罪),上開第②、③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9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4月又15日確定,第②罪經減刑後,又與第①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64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上揭3案件經接續執行,其於
95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4月11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04457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7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