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拆遷救濟金受領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複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拆遷救濟金受領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