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原告國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國靖 被告 欣旻 工業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莊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公司,為私法人,其公司登記營業所設於台中市○○區○○路○○○巷○○號1樓,且依原告提出之契約相關資料所載,被告公司營業地址為台中市○○區○○路2段388巷146弄13號,交貨地點(即債務履行地)為台中市(本院卷第7、8、14頁),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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