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告 林海清 上列原告林海清與被告 郭宇樵 即 郭明湖 、 蔡瀛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