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532號上訴人 曾冠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6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曾冠程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及沒收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上訴逾期駁回,已詳述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僅稱:告訴人 鄧德春 不否認已對其簽立委任狀並交付木質印章,其確經授權處理關於強制執行事件云云,與首揭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李錦樑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