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53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訴訟繫屬中之案件為限,若已判決,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
三、本件聲請人魏高明係於民國104年4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
104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之承審法官即彭幸鳴法官、劉秉鑫法官及鄭富城法官迴避,有附件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狀章所載日期可佐。惟該案前於同年3月24日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有裁定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於該聲請案件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揭說明,自無聲請迴避之實益。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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