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0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所右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書記官陳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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