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零一開發工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452元,應徵第二審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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