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聲請人 陳藝元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應不受影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聲請更生,為免名下不動產遭本院103年度司執瑞字第18655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進行拍賣,致全體債權人無法平均受償,爰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執行執行事件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目前就聲請人之不動產僅完成鑑價,尚未訂定拍賣期日及底價,此有聲請人提供之系爭執行事件通知函可參。是聲請人之不動產於短期內尚無立即遭拍賣變賣之虞,欠缺以保全處分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進行之緊急或必要性。是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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