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告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繼承人)被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龔雅雯 訴訟代理人 方祥州
王心吟 郭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分別為:㈠回復原告得繼續使用臺北縣板橋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68平方公尺土地原狀。㈡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19萬5,
6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以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上開第㈠項請求回復系爭土地原狀,據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面積為268平方公尺,且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萬4,000元,有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表在卷可參,則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7萬2,000元(計算式:5萬4,000元×268平方公尺=1,447萬2,000元);第㈡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19萬5,600元。是以,依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66萬7,600元【計算式:1,
447萬2,000元+1,519萬5,600元=2,966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3,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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