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1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847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新台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新台幣300
元、延滯第3個月新台幣450元、延滯第4個月新台幣600元、延滯
第5個月新台幣750元、延滯第6個月新台幣9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