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乙○○之真正住居所及兩造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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