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前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收養丙○○(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甲○○欲單獨收養其妻乙○○之子丙○○(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是以取得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乙○○同意後,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被收養人丙○○為養子。
(二)收養人有正當職業及財產,確有扶養被收養人能力,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體格檢查表、在職證明書、收養人、被收養人戶籍謄本及土地謄本等財產資料為證據。
二、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已於98年6月29日結婚,現為夫妻關係,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雙方並當庭陳明收養真意(見98年12月28日調查筆錄)。本件經通知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辦理訪視,訪視綜合評估認為「高小弟(即被收養人)與杜先生(即收養人)互動親密自然,為讓高小弟可以有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理應合適收養、、、、此收養關係建立在杜先生與高小姐的婚姻關係之上,兩人結婚至今僅半年的時間,尚在婚姻甜蜜期,較無法評估其婚姻關係的穩定度,故評估認為,待釐清生父及其家人之出養意願,且待杜先生與高小姐的婚姻關係維持較長一段時間後再進行評估其合適性。」,因此評估對本件是否合適收養而持保留態度。然經本院審酌收養人職業正當、收入穩定、健康情形良好,此收養人復提出其體格檢查表、在職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在卷。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婚後即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至今已有穩定情感依賴關係,此觀前開收養報告中出養家庭訪視報告之收養態度與計畫「二、身世告知或後續的稱謂:杜先生表示現在高小弟就是稱呼他為爸爸、、、、。」;試養情形/被收養人意願「2.、、、、訪視中可以觀察到收養人杜先生與高小弟間互動親密」;出養家庭概況中出養原因「1.、、、、其自覺在高小弟的印象中的父親應該就是杜先生,不需要特別教導高小弟、高小弟就會呼喊杜先生為爸爸、、、、。」,足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已建立深厚之情感依賴關係。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確已締結婚姻關係,且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共同生活且有情感依附關係。綜上,本件收養關係堪認收養人足供被收養人正常之生活成長環境,且本件收養事實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認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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