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翁慈憶翁瑞憶
翁利瓏 陳碧粉
一、債務人翁利瓏、翁慈憶即翁瑞憶、陳碧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 伍仟 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翁慈憶即翁瑞憶於民國92年01月至92年06月間邀同債務人翁利瓏、陳碧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5,68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翁慈憶(原名:翁瑞憶)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翁利瓏、陳碧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5,688元│103年10月11日起至│5.536%│103年11月1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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