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債權人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鳳春 上列債權人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書寫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