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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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健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16日採尿│105年8月2日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時回溯96小時內某││││某時│時│├──────┼────────┼────────┼────────┤│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毒偵字第3969號│毒偵字第3273號│毒偵字第6658號││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事實審││1796號│1747號│7168號││││││││├──┼────────┼────────┼────────┤││判決│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5日│105年12月15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判決││1796號│1747號│7168號││││││││├──┼────────┼────────┼────────┤││判決│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31日│106年3月2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13947號│執字第13576號│執助字第924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5日│105年3月9日│││││││├──────┼────────┼────────┼────────┤│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毒偵字第1527號│毒偵字第1379號│││案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竹東簡字│105年度桃簡字第│││事實審││第222號│1316號│││││││││├──┼────────┼────────┼────────┤││判決│106年2月18日│106年2月23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東簡字│105年度桃簡字第│││判決││第222號│1316號│││││││││├──┼────────┼────────┼────────┤││判決│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27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助字第1359號│執字第52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