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抗告人 賴順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珍琪賴義 中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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