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160號債權人孩子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長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曉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7222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林曉君(住○○市○○區○○路○段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