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永普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永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均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洪永普及其辯護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見訴卷第209、211頁),應堪認定。而被告固於10
9年1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對於前開判決不服,於上訴期間內爰先提出聲明上訴事,理由容後補陳……」。準此,被告既然 陳明 尚有上訴理由待提出,然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魏瑞紅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