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70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亞冑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國興 被告 邱秀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原告尚應補繳14,9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