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 陳清期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之登報報紙日期為
107年8月17日,至107年11月17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8年2月1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8年7月18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5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張佐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107年8月10日│38,430元│KB0000000││└──┴─────────┴────────────┴──────┴──────┴──────┴──┘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