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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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蔡永霖 (原名: 蔡咏霖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51,970元民國111年9月26日8.75%0024,990元民國111年9月26日10%00315,975元民國111年9月26日13.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