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智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原告 余普峰 被告 林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林榮德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2843號),告訴人余普峰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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