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42號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
楊政錡 被上訴人 陳秀娟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芷鈴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42號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
楊政錡 被上訴人 陳秀娟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