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7號原告天山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玲珍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原告與被告 阮威勝 即活力得中山脊椎外科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