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杉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陶先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9日上午11時14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
管理費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代償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約定條款及消費帳款債權明
細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訴訟代理人經合法通
知到場亦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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