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甲OO被告乙OO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75號家暴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