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洪正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慶順 律師即 王忠明 即億樺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按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意旨,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