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清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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