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亦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亦暘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亦暘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相近、罪質較輕,且案情簡易,爰不待陳述意見,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已執畢)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1日5月23日110年10月27日前某日至110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294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113年度簡字第1182號判決日期112/01/19113/07/31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113年度簡字第11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08113/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79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50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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