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調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東王漢宮華廈 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昌崙 律師
       詹璧如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區分所有建物所在地均在台北市○○區○
○○路○段○○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