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請人 李菊聰 相對人 柯永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離婚等事件(104年度家調字第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李菊聰主張其與相對人柯永成間就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及家事起訴狀等證據附卷可稽,且本院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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