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

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力元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被告 魏名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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