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一六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貴族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受雇販售「超勁舞道館」C
D音樂光碟片,侵貴族公司著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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