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5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釵選任辯護人鄭三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金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肆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李金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3日以電話向其友人 莊倢烊 (原名: 莊彩敖 )誆稱其朋友的父親往生需要大筆喪葬費,又以一貫道3位道親之公司需周轉等種種不實理由,向莊倢烊借款,致莊倢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32萬4,100元至李金釵之女 陳靚芸 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當面交付25萬元予李金釵,嗣莊倢烊發現李金釵無法提出該3位道親之姓名,向李金釵催討,李金釵避不見面,莊倢烊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金釵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莊倢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指訴。
(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渣打商銀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聯性,且係侵害同一法益,無非係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為接續犯,僅論以1罪。爰審酌被告訛詐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損害,被告該等所為殊無可取,應予以嚴加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惟尚未完全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素行、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按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刑法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應逕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查本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57萬4,100元為被告犯本案之罪所取得之財物,另被告業已返還告訴人19萬元,業據告訴人 陳明 在卷,此有本院107年9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按,則剩餘之犯罪所得為1,38萬4,10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金額│匯款地點│├──┼──────┼──────┼──────────┤│1│105年3月3日│15萬元│新北市土城工業區郵局│├──┼──────┼──────┼──────────┤│2│105年3月14日│15萬元│新北市土城貨饒郵局│├──┼──────┼──────┼──────────┤│3│105年3月30日│25萬元│同上│├──┼──────┼──────┼──────────┤│4│105年4月11日│47萬元│新北市土城工業區郵局│├──┼──────┼──────┼──────────┤│5│105年4月19日│4萬元│新北市土城貨饒郵局│├──┼──────┼──────┼──────────┤│6│105年4月21日│4萬7,000元│新北市土城工業區郵局│├──┼──────┼──────┼──────────┤│7│105年5月11日│5萬元│新北市土城平和郵局│├──┼──────┼──────┼──────────┤│8│105年5月18日│5萬元│新北市土城工業區郵局│├──┼──────┼──────┼──────────┤│9│105年5月20日│5萬元│新北市樹林大同郵局│├──┼──────┼──────┼──────────┤│10│105年5月25日│1萬7,100元│新北市土城工業區郵局│├──┼──────┼──────┼──────────┤│11│105年5月26日│5萬元│新北市樹林大同郵局│├──┼──────┼──────┼──────────┤│12│某日│25萬元│桃園市○○區○○○路│││││291號麥當勞當面交付│├──┼──────┼──────┼──────────┤│合計││157萬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