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相對人即債務人肌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