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和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英哲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