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葉榮欽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律師
林威谷 律師被告 葉榮隆 被告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20,529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21,331元/㎡×面積1,426.19㎡×原告請求權利範圍1/2=86,520,52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