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99號債權人 胡錦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善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楊善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三、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四、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或幫助犯之債務人提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五、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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