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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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604號債權人 周吳珠 非訟代理人 周憶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墩煌 、 莊素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所提之釋明文件係各別對周墩煌、莊素英請求給付,故請分別表明對上開債務人請求各係多少金額?又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三、請提出票號TA0000000、PW0000000、AB0000000、CA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票號AB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非本件債務人周墩煌、莊素英,亦未見上開債務人背書,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周墩煌或莊素英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