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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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4號債權人 楊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進勝 即群芳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24紙支票利息起算日各為何?附表並未記載。㈡確認附表編號3、10、16、19、23所載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