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 楊秀瑋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上訴人立品衛生材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健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