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英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99年度易字第2292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梁英得前經訊問後,經本院認其涉犯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又覓保無著,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11月10日起裁定執行羈押。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家中獨子,並有年邁身患重病之母親,家中經濟來源僅有父親駕駛計程車之所得,被告對於所涉犯行深感悔悟,並坦然接受判決結果,本院於99年11月10日當日亦曾諭知得以新臺幣2萬元交保,惟僅因父親在外工作一時難以取得聯繫而覓保無著,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使被告得以幫忙家中分擔家計等語。
三、經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案經本院於9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並於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易字第2292號判決被告有罪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除本件竊取機車之案件外,單於99年9月間即另涉犯3起機車竊盜犯嫌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1081號起訴書在卷可查;雖被告對此均供稱竊取該等車輛之動機為其代步使用,然查被告於99年5月間曾有騎乘其母親 李秀免 名下之L86-860號機車涉犯竊盜案件之紀錄,並因而於99年5月12日經本院裁定羈押,甫於99年6月23日釋放等情,有前揭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70號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140號判決、被告戶政資料查詢結果、重型機車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除顯見被告並非無機車足供代步之人外,亦可見其對於他人財產權毫不尊重,而顯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為預防被告交保後,再度未經刑之執行即心存僥倖,而為類似犯行,是本院今認原據以裁定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無從以具保達成羈押之目的。故被告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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