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被告 張金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70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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