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 吳玟漢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 吳玟德
吳玟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 吳玟漢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 吳玟德
吳玟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