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196號異議人 陳芊華 相對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宏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7日101年度司全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本院101年度全字第643號假扣押事件,業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向本院對相對人起訴,由本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727號返還股款事件審理,爰提出異議請求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查本件異議人主張於100年8月間之認股行為無效,相對人應返還股款新臺幣405萬元,為保全其對於相對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64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嗣於101年5月29日對相對人起訴,業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查核屬實,是相對人聲請本院命異議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異議人提出異議,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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